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哪些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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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admin
发表时间:2019-03-29 14:15

山东广播网近日获悉: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,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节目的好做法、好经验,坚定文化自信,创作生产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自主创新节目,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。
  
  一: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经他人许可
  
 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,这要视情况而定。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,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但是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支付报酬。
  
  此外,《著作权法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支付报酬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  
  二: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哪些权利
  
  (一)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、电视转播的权利; (二)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、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。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该广播、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  
  三: 电视台播放哪些节目需经著作权人许可
  
  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录像制品,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,并支付报酬;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,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山东广播网近日获悉